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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论监督与网络反腐的问题与对策
    * 发表时间 : 2018-12-02 11:04:22 * 资讯来源/ * 作者/ * 浏览 :

      “舆论监督”是中国共产党正式文件确认的概念,从党的工作角度,舆论监督被视为一种对党政权力组织的公开的监督形式。本来意义上的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对各种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等自由表达看法,从而对议论客体成形的一种客观效果。这种监督是一种自在的、无形的精神性力量,监督渠道多样,意见表达包括赞扬、批评两个方面。在我国,通常所说的“舆论监督”与本来意义上的舆论监督有较大差别,它指的实际上是“传媒监督”,因为大众传播媒介通常被视为“舆论界”。传媒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党政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意见表达的方式是媒介对党政工作中存在的缺点给以批评性的报道。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的精神,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各级权力组织,而不是非权力性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媒体在其中的职责是,以审视的眼光,敏锐地发现领导的失职,并及时监督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问题。

     

      我们党历来重视舆论监督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舆论监督提升到非常重要的位置。从1987年开始,“舆论监督”连续五次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十三大报告指出,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十四大报告指出,要“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十五大报告指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充分说明我们党是十分重视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的。总体而言,传媒监督在我国某种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或对这种权力的补充。

     

      一、扬社会公平和正义——舆论监督是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呼声的主要渠道和窗口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指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靠人民法院或司法机关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特别是新闻舆论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实践证明,新闻舆论监督对揭露社会腐败,倡导公平与正义起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够建立 “廉洁、高效”的政府,是与强大的新闻舆论监督分不开的。新闻独立与新闻自由是西方国家“言论自由”的重要体现。下至普通的小贩,上至权力最高的总统,都必须无条件执行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义务。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抱怨,即使换一把宝座,也得小心翼翼,以免被新闻界抓住了把柄,1971年《纽约时报》连载美国卷入越战的文件,尼克松总统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要求停止连载,但《纽约时报》拒绝,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后法院裁决,总统败诉,报纸继续连载;1972年水门事件时,《华盛顿邮报》记者深入调查,尼克松总统企图利用特权干涉,也没能阻止住媒体彻底地揭露其丑闻。最后尼克松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被迫下台。

     

      新闻独立与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一个新闻高度独立、新闻高度自由的社会,新闻监督的威力就越强大,它是反腐倡廉的宝剑,让腐败分子闻风丧胆,销身匿迹。新闻监督实质上就是一种群众监督。近年来,我们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现代媒体覆盖面广、辐射力强的优势,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党中央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和政策方针和省、市反腐败斗争的有关部署;开设有关“专栏”、“专题”,如“曝光台”、“以案说纪专栏”、“反腐倡廉专页”等,公布反腐败斗争的阶段性成果,配合大要案件的查处,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和深刻剖析;针对群众中具有普遍性的思想认识问题,答疑解惑,进行正面引导。这些做法,进一步强化了群众监督,大大增强了广大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

     

      近年来,党和政府也逐渐重视通过新闻舆论的无穷力量,来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实践证明,新闻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宝剑,它的地位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也是无法代替的。2004年党中央颁布了重要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明文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该文件的出台,为新闻媒体监督领导干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强化防腐机制遏制腐败——新闻媒体要从“党和政府明令禁止”和“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结合点寻找突破口

     

      近年来,围绕舆论监督工作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部分原因是报道对象对媒体揭露的事实有不同看法。因此,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大力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坚决反对腐败、严厉惩治腐败分子,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新闻媒体要注意从“党和政府明令禁止”和“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结合点寻找突破口。当前,舆论监督要突出五个重点:一是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等行为,推进依法治国;二是加强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反映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希望和建议,揭露和批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各行其是等行为,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三是加强对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揭露和批评失职渎职、滥用权力、消极腐败等行为,促进干部队伍廉政建设;四是加强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监督。揭露和批评以各种手段和方式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和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强对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的揭露和批评。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弘扬社会正气。

     

      三、“只打老鼠不打老虎”——新闻传媒反腐倡廉舆论监督报道中的问题与难点

     

      新闻媒体的传播效果威力巨大,在反腐倡廉舆论监督报道中对腐败分子具有很强的震慑力,对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教育很大。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媒体的反腐报道舆论监督仍然存在某些问题和难点:

     

      1、宏观层面,监督力不够,事后监督多,事前监督少

     

      媒介对政府的依附,决定了中国的新闻传播在对权力实施舆论监督、特别是批评报道方面处于天然的劣势。舆论监督一方面传播“依法治国”的信念,另一方面又在无意识地对这一观念进行着消解。这种以官方压力为前提的新闻监督本身具有某些负面效果。舆论监督在质疑“官”的权威的同时,又顽强地表现为对“官”的迫切诉求。它呼唤着法制的实现,但无形中又借助于政府权威,消解着法律权威和公民的法律意识。这种舆论监督的致命弱点就在于它实质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色彩很浓的监督。媒介监督本质上都是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行政的检视,令下级部门感到压力的更多的是隐藏在上级媒体后的行政权威。虽然涌现了一批《焦点访谈》、《新闻纵横》等舆论监督的栏目,其中播出的一些节目矛头直对贪官污吏,大胆揭露曝光,但纵观全国的大众传媒,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超过千起的重大新闻曝光中,把部以上的高官作为揭露对象的,还没有一起是新闻单位独立完成的。即便是引起全国瞩目的“陈希同、王宝森案”,虽然曝光已经多年,但至今仍没有一篇深入翔实的记录当时真实情况的报告,以至于有不少人把街头小报的传奇、杜撰当事实来读。《焦点访谈》的发展经历也说明,靠批评、曝光积累起来的影响力,到头来会束缚节目的发展与进步。中央有关政策曾有明文规定:新闻单位的批评稿件要送给被批评对象的上级审批阅读,然后才能发表,而且“涉及到公检法等部门的曝光必须上报到系统最高一级主管部门审批”,这实际上是变相地否定了新闻机构的监督权力。诚然,《焦点访谈》被冠以舆论监督的“改革尖兵”之称,但在实际操作中,该节目的干部监督多是以科级和处级干部为主,有人戏称《焦点访谈》是专打“老鼠”不打“老虎”的尖兵。同时,由于监督对象及其上级部门越来越老练的抵制与干预,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

     

      舆论监督虽然使一些贪官污吏的特权受到了约束,但在社会中仍有一些利益集团和权力机构在有力地影响着新闻监督的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传媒作为信息产业,面对着经济大潮的冲击,媒介竞争的加剧使其与外部社会的联系更加紧密而错综复杂。媒介的广告经营等使媒介与外部社会发生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在搞批评报道、监督政府及一些权力部门的行为时,很难无所顾虑。由此看出,各种权的威胁,利的诱惑,以及中国人永远也过不了的人情关,都严重影响着新闻监督的力度和职能。

     

      2、微观业务层面上,报道不当易产生负面影响

     

      媒介在传播方式上具有以声传形、以图像传真、记录场景实态的优势,给人以直观的不须说明的事实真相。但在一些反腐报道中,立案审结之后,大案要案的证据展示出现问题,表现为单调、低水平重复的画面音响,与公众的预期心理存在很大差距,致使公众对报道产生怀疑心理,没有启发应有的“震慑腐败分子、教育大多数”的作用,反而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中央电视台在对陈希同案件的庭审直播中,所展示的诸多证据,例如“珠宝、名表、钞票”等画面来回切换,显然让观众不能相信,身居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高位的陈希同,就是因为这点小利被判重刑?还有,在进行反腐案件的报道中,对犯罪心理、作案过程及细节过分详细的交代,赤裸裸的画面展示过多,传播效果会适得其反,冲淡了事件本身应起到的警示与教育作用。如前几年电视媒体对“远华走私案”的后续报道中,反复展示“走私集团”用来腐蚀干部的红楼内部装饰及摆设的奢华,造成部分人对这种奢靡生活的向往,与报道者当初的宣传目的完全背离。

     

      反腐倡廉舆论监督报道的题材领域存在空白点,对知识经济背景下出现的一些新的腐败问题触及很少,表现为金融证券、法律、科学学术领域舆论监督报道相对较少。广播电视媒体在反腐报道舆论监督中,虽然很多都涉及到经济问题、法律问题,但大都是借事说事,很少有深入报道。上述几个领域由于专业性较强,没有厚实的积累和全面的指示,采访根本无法深入。其实,上述几个领域都是为群众所关心的,而且,这些领域也确实存在许多腐败问题和现象值得关注,如果媒介的从业者缺乏敏感和报道深度的话,就会削弱在反腐报道舆论监督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四、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传媒在反腐倡廉舆论监督中应发挥重要作用

     

      媒介的舆论监督报道目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舆论监督不力、特别是对上监督不力的问题;另一个是对下侵犯公民权益的问题。舆论监督应该是作为一种民主制度而找准自己的位置,作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一个环节的舆论监督,其本身需要进行制度建设。

     

      1、要为舆论监督提供根本法律保障。

     

      舆论监督为什么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新闻法制”还不够完备。无疑,我们已经有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大法、基本法和各类法规,这是新闻传媒和舆论监督的有力保障,但我们的“新闻法”至今悬而未决不能出台,支持和保护舆论监督的法律机制仍不够完善。为了切实保证新闻走向法治,制订“新闻法”是不可缺少的一环。

     

      新闻传播法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新闻媒介独立负责的地位和作用,确认新闻媒介传播事实、反映和整合舆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应该规定新闻媒介具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同时也规定,新闻媒介的批评和监督仅仅具有信息和舆论的作用,而不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功能。一改以往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直接控制为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立法咨询机构中的专业委员会对媒介的间接监控;同时,扩大新闻工作者协会等行业组织在沟通政府与新闻界的关系及维护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方面的作用,提高新闻界的专业水平。

     

      2、党政信息应适当公开化以保证媒介接近新闻源。

     

      舆论监督的前提是了解事实,公开事实。没有公开、透明的信息,新闻舆论监督无法真正实施;而没有信息公开的规定,行使新闻采访权利缺少合法的依据和畅通的渠道。信息公开的原则并不意味着毫无保护、一览无余的信息公布。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等国家秘密的信息内容,需要有法律的保护。

     

      现在,信息公开的原则和新闻采访权利缺少合法的保障,新闻采访的权利和新闻信息的获得取决于领导者的意志,基于不连贯的政策,随意性比较突出。在比较开放的地区,在比较开明的领导下,信息公开和新闻采访获得了某种程度的保证;但在大多数地区和大多数情况下,信息公开的原则尚未确认;新闻采访权得不到保障。建议以法律方式明确规定新闻采访的权利和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法,确认并规定必须由法律保护的领域和寻求信息的途径。应该加强政府网的建设,一切非国家秘密的信息都应该上网,以有利新闻机构和普通民众查询和使用。

     

      3、使用“暗访、偷拍、偷录”等采访手段搜集证据不宜滥用。

     

      当前,社会心态对媒介的隐性采访还是宽容的。这主要因为,公众痛恨新闻媒介所揭露的不法行为;也痛恨各种权力部门对舆论监督的抵制和干扰。社会各界普遍承认,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揭露不法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但隐性采访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主要是,隐性采访容易侵犯隐私权等公民权利。隐性采访过多采用,会助长记者偷懒和追求轰动效应的心理。特别是隐性采访,如偷拍、偷录等做法,还会影响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形象,削弱新闻媒介与社会的亲和力,降低新闻媒介的公信度,从长远效果看来是不利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建议控制隐性采访的使用,只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采用隐性采访的方法。加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使其确立民主和公益的概念,养成守法的习惯。

     

      4、建立新闻传媒与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合作机制。

     

      媒体舆论监督要与人大监督互动,媒体不仅仅是报道人大监督的角色,而是以积极、能动的姿态形成媒体与人大联袂的对政府行为的双重监督。这种互动监督的出现可以消除新闻媒介舆论监督的"人治"因素。这种监督体现的是人民通过法律途径对政府的有效制约,而非简单地靠上级政府的压力解决问题。

     

      而媒体舆论监督则在一些地方往往困难重重。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舆论监督法,媒体的舆论监督国内倾向于将其视为一种普通的民事行为,在与被监督对象发生冲突时,只能援引民事法规中的相应条款。并且,对媒体的监督,政府只有道义上予以解决的义务,但却无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解决责任。而媒体与人大监督联袂后,人大的权威就与传媒的传播优势很好地结合到了一起。人大借助媒体使代表的意见公之于众,获得广泛的舆论响应,构成对行政机构的强大舆论压力。另外,由于纪检监察部门对于腐败案件负有查处的责任和监督的优势,这些部门可与重点网络媒体的重点栏目的主要负责人建立经常性的业务接触,双方可就一些重大栏目的主要负责人建立经常性的业务接触,就一些重大题材的报道进行情况沟通,这一方面减少了新闻单位在实际操作中的盲目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于反腐报道的“把关”。这样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纪检监察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授予媒体采访调查的“特别调查权”,这样在舆论监督方面的力度将会大大加强。

     

      5、尽快研究“网络反腐”与“舆论监督”的良性循环机制。

     

      网络舆论监督已经成为人们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并在国家的发展机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反腐”作为词条也于2009年5月收录进了再版的《中共党建辞典》。

     

      网络舆论监督作为新时代的一种监督形式,一方面能促进社会公平、有序、良性发展;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监督作为近几年的新兴产物,监督机制还不尽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作用还不能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不足一时还难以克服,所以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研究有利于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要完善网络舆论的监督机制,首先要完备网络舆论监督的社会机制,其次要协调网络舆论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关系,因为网络舆论监督尽管克服了传统媒体的不足,但其缺乏系统性和规律性,因此,必须协调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监督方式,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另外还要完备网络舆论监督的自身机制,政府要培养理性的网络信息传播者和把关人,提高网络从业者的素质,加强网站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 在追求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同时,在尊重网民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净化网络环境,引导社会舆论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马克思主义哲学充分强调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网络舆论监督其形成与发展固然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事实上,很多商业网站为了盈利往往忽视了自身的责任。为了提高点击率,它们往往改变自己的立场来迎合一部分网民,导致负面舆论泛滥,正面舆论被淹没,给国家和社会发展造成阻碍。所以,对网络舆论监督应予以良性引导,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发展观念,改变他们消极的思想情绪。

     

      另外,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主体所面对的是中国亿万网民,网民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网民只有充分认识到自己在网络舆论监督中的主体地位,在网络舆论监督中培养自己的主体意识,才能使舆论监督工作得到保障,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培养网民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是当前急需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对网民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提高广大网民的法律、法规意识的同时,更应注重引导网民用基本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对他人肆意进行攻击和诽谤,尊重他人,做到文明上网、文明监督。

     

      互联网从进入人类社会以来,在历史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互联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给人类社会也造成了诸多不便,要维护好21世纪的网络世界,引导和控制网络中的不法行为,从源头上保障网络监督的可靠与完备,唯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才是根本,有法可依,给网络监督一个法律的支撑点,让网络世界不再充斥戾气与暴力,网络世界同样需要走向和谐。从1994 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网络舆论的法规,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但与瞬息万变的网络环境相比,网络立法仍然显得非常滞后,要想改变网络舆论监督给人们带来负面效应的窘境,必须制定一部舆论监督法,以使得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从而规范网络舆论监督,使网络舆论监督失实、网络舆论监督侵权等现象得到充分遏制。(此文刊于2011年11月号中央党校党建类权威期刊《现代领导》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