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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反腐 期待公正博弈和道德自律
    * 发表时间 : 2018-12-02 11:07:06 * 资讯来源/ * 作者/ * 浏览 :

    网络反腐 期待公正博弈和道德自律

     冯 鹤

      2009年10月15日,新华网在《中共积极探索网络反腐迫使官员检点言行》一文中,率先将《党的建设辞典》收入“网络反腐”词条一事称之为“互联网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得到中国执政者认可的一个重要标志”。此举凸显高层日益看重网络在民意采集和政情下达中的作用,而在过去几年中,网络反腐正成为网络问政中最被民间关注、成效最为显著的一点。而另一点,网络也为执政者和施政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和崭新的对话方式,可以更为清晰、理性、全景式的把握民众心理和社会舆论氛围,从而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与时俱进的提高执政、施政能力,在内部减少并消除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网络反腐”收录《党的建设辞典》不到一年,越来越多的地方领导开始重视网络舆情,而网络反腐的强大威慑力,也正在引发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焦灼。各地党政机关加大了舆论引导和应对的学习研究,客观分析政府在历次突发事件中采取的宣传策略的成败得失,总结经验,汲取教训;而面对历次的网络舆情,我们也不难发现,被群论汹汹推至“风口浪尖”的突发事件,或多或少地存在道德自律和是否有允公正的问题。网络对官员来说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既尴尬又回避不了的“盲从”阶段。从一个纯粹的信息渠道到与官员的执政能力、水平和理念结合起来,这一切对于一些上了年龄的官员而言,在短短的一年间来得太迅猛。

      在网络办公日益常态化的大环境下,被人类喻为发明火以来第二项最重大发明的“互联网”,极有可能将整个官员群体包括廉洁度、诚信度等在内的政治道德以及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置于社会的“放大镜”之下。而政府或是官员们要直面这个庞大的网络和群体需要的显然是勇气和智慧。一旦缺失这两点,在网络和舆论的双重互动下,极有可能还未交锋,便失“城池”。这是因为,网络发帖的隐蔽性较强,要想将网络像其他事物一样来管理是很难做到的,实现有序管理也较为困难。这种监管上的困难体现在了对待“网络非理性”上的无力。网络话语以发现、揭秘、质疑和公论的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从而使案件处理减少了腐败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网络话语依旧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也无法在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让人们获得更为成熟和理性的思考。由此以来,公正与否就会让民众产生质疑。

      有些地方官员这样陈述基层政府的无奈:在社会转型期,很多潜在的社会矛盾累积在基层,很容易激发,任何一个事件都可能在网络上炒作。但最后事情应该怎么来解决,如果只是领导看到问题在哪个网站上被炒作起来了,就签字处理这么简单,那么这个问题值得推敲研究。

      于是,面对负面的网络舆情,一些地方政府或个别官员的焦灼与不安最终转化为对互联网舆论施加限制。

      ——2009年5月,《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要求论坛实名制被质疑以实名化扼杀网络反腐。

      ——2010年2月下旬,因涉嫌在网上“侮辱诽谤”县委书记,湖北郧西网民陈永刚被当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8天。这一事件通过网络迅速传播放大。在来自全国各地网民的巨大压力下,3月5日,十堰警方提前释放了陈永刚,并公开向其道歉。

      ——2010年7月中旬,记者仇子明因报道“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后经报社方发表声明强烈谴责和丽水警方责令下而撤销;

      从近期媒体报端的新闻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政府面对突发的网络舆情所表现出的措手不及和无所适从。而抓人这种无奈的决策,说到底无非就是利益问题,当网络上的民意与既得利益者产生严重抵触时,管制则不可避免。

      “虽然大家都知道,‘堵’不是根本,‘疏’才是根本。但现在很多地方政府的做法是一有问题就屏蔽。”一位地方官员坦承,这像是地方政府出于本能的自我防卫,是否正当显然不在考虑之内。其实,面对负面新闻事件或是网络舆情,大可不必恐慌,更不要将自己推到“风口浪尖”。网络群体极化事件发生后,政府或相关的当事人和权威部门要及时、全面地公布真相,不能“缺席、失语、妄语”,首先在网络上要积极引导舆论,防止谣言四起。同时发挥传统媒体的权威优势,在新闻发布上及时跟进,发布真实信息和相关评论以引导舆论,使网络群体极化现象消失在萌芽之中。而最为理智的做法就是找出问题所在,将“坏事”转化为“好事”。变被动为主动大致可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迅速启动善后处理机制;找出问题根由、理清脉络,宣传部门跟进、正面引导;二是成立律师小组;从舆情中找出发帖者事件披露过程中的漏洞,事实清楚的,要加以改进,有“影射”、“谣言”之嫌的由律师负责进行起诉。切不可随意抓人,将舆情扩大化,同时启动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正面跟进对事件进行澄清式宣传;三是从法律的角度删贴;从法律角度看,任何一桩负面新闻事件或是舆情类网贴都会或多或少的存有法律意义上的语句错误,律师从中挑出三点便可向相关媒体、网站发律师函要求删贴,逾期不删,可追诉其相关责任及赔偿。

      这仅仅是社会公正博弈的一种诉求,即使我们做的完美无暇,那显然还是不够。这是因为,体现社会公正博弈的大前提是道德自律。无论是“网络反腐”还是“网络舆情”,背后折射出的网络“舆论争霸”现象不容忽视。网络民意作为一种“公共舆论”,从某种意义上是可以被人为操纵的。虽然网络上人人都有平等的话语权,但其“非理性”特征一旦被某些“网络推手”所利用和操控,就很容易形成“多数人暴力”。

      在网络面前或是在道德自律面前,人与人之间的素养不尽相同,人与人之间的目的也就不一样。网络作为一种“公器”,既能达成反腐的目的,有时也会成为腐败分子“漂白”自己、“抹黑”他人的工具。在这个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尽管众多的网民通过网络这个平台表达民意,但谁又敢保证躲在屏幕背后的发贴者存有什么目的,谁又敢保证个别官员不是因为私利而对自己的上司进行恶意诋毁。网络反腐从经历草根发起到政府参与,从个人行为、集体行动到目前决策层一直理性“呵护”,最后收录进《党的建设辞典》,这些变化无疑使网络反腐成为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一种重要方式。越是重要,越是要提倡道德自律。那些打着“反腐败”旗号敲诈勒索党政机关,收取举报人、上访者钱财的个别人及“假冒反腐维权网站”严重扰乱了互联网正常秩序,肆意破坏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通过编造虚假信息等手段实现获取钱财利益等非法目的。这种在法律和道德上被痛斥的恶意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是更为直接的精神侵害和地方建设的重大损失。

      文中提到的湖北某县被“侮辱诽谤”的县委书记实施“跨地逮捕”事件发生后,网上舆论的“一边倒”让这位县委书记觉得十分委屈。这是因为,在郧西县,绝大部分干部群众对所举报的“七夕工程”举双手赞成。但因网络发贴,这项工程在网民眼中变成了一项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这在一定程度上对郧西的发展带来了因负面影响而造成的巨大损失。

      以此事件为例,除了网民陈永刚因举报前届书记之后“声名鹊起”而尝到了“名望”甜头之后,又在新任县委书记的行政规划中“指手划脚”,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了传统社会规范的约束作用在“网络社会”中某种程度的“失灵”。加上目前“网络社会”的规范还相当不健全,决定了更加需要加强网络公民的道德自律性。利用网络反腐败,不只是法治问题,也是道德自律问题。此外,网络环境与规范监督机制的新特点(更少人干预、过问、管理和控制),也要求人们的网络行为具有较高的自律性。试想一下,偿若每一个网民在网络上的各种言论肆意泛滥,很难想象会不会使各地官员“谈网色变”,从而导致施政延缓或经济建设发展滞后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面对“网络反腐”,我们在注重道德自律的同时,更要对隐藏在屏幕之后的“网络推手”提高警惕,对于“网络推手”,对其进行自律教育不敢奢望。而在道德方面,也看不清其是在维护社会公正还是践踏司法正义。譬如今年3月份,贪官吴艺珍之女“网络救父”案遭热炒,湖南省网宣办通过研判分析,发现发帖量最多的前10个ID疑似为“网络推手团队”参与,这些个人博客的注册时间大多与吴案受到关注的时间相吻合,而且博客内容大都涉及吴案,都在为吴艺珍鸣冤叫屈。一时间,网络舆论成“一边倒”。无论从道德还是网络自律方面看待这个典型案例,吴艺珍案被炒作的消极影响主要有:类似案件的不断炒作,对中国试图建立一个法治社会的努力是一个不小的打击;本案中舆论监督的介入,只会让官方把证据进一步做死,结果只会适得其反;对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不甚了解的大量网民的情绪性发言,打击了舆论监督的公信力。

      “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把握得好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握不好也可能成为影响和谐稳定的策源地,要实现民间反腐与制度反腐进行有效对接,还要让网民反腐的热情和积极性找到制度化出口。进入网络时代,执政的理念和方式都必须迅速适应来自网络的挑战。件件舆情事件告诉执政者,应对网络再也不能采取埋头不理的“鸵鸟政策”。要高度重视网民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对大案要案以及群众关心的其它反腐倡廉热点问题,要给民众以公正博弈的机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要加强互联网阵地建设,通过开办合法的互联网站、反腐倡廉网页等形式,巩固和扩大网上舆论阵地,推动网络道德自律和勤政、廉政建设。

      鉴于依法行政与道德自律的显著区别,在网络社会,法律对于道德自律的依赖性以及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法治社会秩序的形成更加依赖于道德自律精神,尤为需要大大提升网络道德自律的内在要求。在虚拟的互联网世界里,要形成自觉、自律、理性的网络秩序,须臾也离不开网民的自觉、自律。法律规范在社会领域中的贯彻实施,须借助于每个网民的道德自律。所以,在“网络反腐”日益被决策层和草根网民认可的网络社会里,道德自律是实施法律规范的基础和必要环节。“网络反腐”既应从制度层面规范,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在网上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的惩罚性制度,又要引导网民做守法网民、道德网民、知性网民,在没有准确信息和成熟的思考之前可以静观事态发展,少发帖或迟发帖,以免为“网络推手”所利用。(作者系《中国反腐网》评论员/原载于中央党校党建类权威期刊《现代领导》杂志2010年第10期)